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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华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3514号原告: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系原告女儿)。被告:刘xx。原告华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欠款1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23日、2016年5月10日分三次借得原���人民币合计1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上述款项,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也把钱借给别人,现在那人已经跑掉了,被告现在资金紧张,钱以后会还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3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刘xx向华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刘xx借到华xx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2016年5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华xx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由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xx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