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黎与徐霞、徐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黎,徐霞,徐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84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张黎,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徐霞,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徐杨,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张黎与被执行人徐霞、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等产线索,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章佳璟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