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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财保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敏,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现住公安县。被申请人:高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安县小吃产学研究基地负责人,住公安县。申请人刘敏与被申请人高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鄂10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明公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公安县支行储蓄卡,卡号为62×××42的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查封申请人刘敏自有座落于公安县城东区斗瓦路28号(民安小区)2栋3单元3层301房的房屋(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查封担保人邹海涛自有座落于公安县潺陵新区王家一巷13号(自来水公司)3幢第4层402号房的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申请人刘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8日申请人刘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高明在公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公安县支行的储蓄卡,卡号为62×××42的账户,解除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二、解除申请人刘敏自有座落于公安县城东区斗瓦路28号(民安小区)2栋3单元3层301房的房屋(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三、解除担保人邹海涛自有座落于公安县潺陵新区王家一巷13号(自来水公司)3幢第4层402号房的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