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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12号原告:张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李志民,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6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强负担。审判长  徐映晖审判员  刘玲萍审判员  黄桂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