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312号原告:张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李志民,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6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强负担。审判长 徐映晖审判员 刘玲萍审判员 黄桂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