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守珍、李迎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守珍,李迎美,肖建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6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安守珍,男,汉族,193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李迎美,女,汉族,1941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肖建明,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申诉人安守珍、李迎美因与被申诉人肖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5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