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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晓龙、史晓莉与田三巴、吕彩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龙,史晓莉,田三巴,吕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70号申请人:张晓龙,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史晓莉,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三巴,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交城县。被申请人:吕彩萍,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交城县。申请人张晓龙、史晓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三巴、吕彩萍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财产线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龙、史晓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三巴名下位于交城县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田三巴名下位于交城县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吕彩萍名下位于交城县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晓龙、史晓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