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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5111号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机电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187X1。法定代表人:刘忠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某,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34203。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