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张金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张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焦作市焦东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鈡会学,局长。委托代理人屠建军,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安阳城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罗林,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职工。被执行人张金荣,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焦国土资罚字(2016)第3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焦国土资罚字(2016)第330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金荣于2016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山底村北磊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西南开采石灰石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张金荣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非法采矿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处以20%罚款3600元,合计罚款2160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了张金荣。被执行人张金荣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焦国土资催告字(2017)33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时虽然提交了焦国土资催告字(2017)33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已合法送达被执行人张金荣,故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焦国土资罚字(2016)第3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内容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