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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浩强迫卖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36号罪犯李浩,男,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颍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浩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浩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李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