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生金、吴俭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金,吴俭隆,龚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吴生金,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俭隆,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龚荣金,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生金与被执行人吴俭隆、龚荣金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店房待处置变现,另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21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