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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世礼与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礼,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高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2行初13号原告高世礼,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地址民权县白云寺镇尹店村东1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党新建,镇长。第三人高灯利,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高世礼不服被告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经审查查明,本案原告高世礼未按照法律规定先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世礼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退还原告高世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人民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杨艳华审 判 员  钱 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阮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