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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吴杰、闫丽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吴杰,闫丽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08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住所地: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西干道。负责人:杨炳寿,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女,回族,生于1988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茂县(系单位职工)。被告:吴杰,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日,工人,住四川省茂县。被告:闫丽琨,女,回族,生于1984年3月8日,农民,住四川省松潘县。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被告吴杰、闫丽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6.00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聂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冉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