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吴杰、闫丽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吴杰,闫丽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08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住所地: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西干道。负责人:杨炳寿,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女,回族,生于1988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茂县(系单位职工)。被告:吴杰,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日,工人,住四川省茂县。被告:闫丽琨,女,回族,生于1984年3月8日,农民,住四川省松潘县。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被告吴杰、闫丽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6.00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聂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冉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