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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毅、刘礼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毅,刘礼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刑初526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毅,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17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礼根,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1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2015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毅、刘礼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毅、刘礼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毅和被告人刘礼根经预谋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钛厂家属区X栋X单元X室被害人苏某住处,刘礼根翻窗入室后打开防盗门让朱毅进入,盗走卧室背包一个,后到附近山上翻包未发现财物,又用同样方式再次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共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金立手机一部、飞亚达手表一块、黑色背包一个。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80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朱毅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其在遵义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3月3日,刘礼根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家中查获被盗手表一块。涉案手表已发还被害人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毅、刘礼根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朱毅、刘礼根的供述,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毅、刘礼根指认现场的照片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毅、刘礼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毅、刘礼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共同预谋后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毅、刘礼根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协作,不宜区分主从,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礼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毅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内对被告人朱毅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内对被告人刘礼根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礼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建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