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鸿涛、刘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鸿涛,刘红,李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94号申请人:丁鸿涛,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梁珍珍,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红,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被申请人:李迎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红、��迎军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丁鸿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垚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