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秀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曹秀鸾,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负责人:曹浩,该支行行长。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曹秀鸾存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银行存款1323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