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0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邓华与金春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邓华,金春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70号原告:傅邓华,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泉,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春江,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邓华诉被告金春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邓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邓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傅邓华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炜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