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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台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台安县永兴塑料制品厂非法占用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安县国土资源局,台安县永兴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32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明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从为被申请执行人:台安县永兴塑料制品厂负责人:苏刚,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安县永兴塑料制品厂作出的台国土资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台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安县永兴塑料制品厂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国亮人民陪审员 :徐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 郑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