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国胜、李宗亿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胜,李宗亿,黄国锋,董旭升,黄永利,汝阳建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中农富源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东方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72号申请人:孙国胜,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李宗亿,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黄国锋,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董旭升,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黄永利,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汝阳建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陶营乡万亩生态园区(柿园村)。法定代表人:李宗亿。被申请人:洛阳中农富源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陶营乡万亩生态园(柿园村)。法定代表人:黄永利。被申请人:洛阳东方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杜康大道东段滨河景苑二单元307号。法定代表人:黄永利。申请人孙国胜与被申请人李宗亿、黄国锋、董旭升、黄永利、汝阳建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中农富源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东方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国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宗亿、黄国锋、董旭升、黄永利、汝阳建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中农富源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东方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宗亿、黄国锋、董旭升、黄永利、汝阳建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中农富源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东方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