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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春恩、上海汇而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恩,上海汇而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恩,男,1991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上海汇而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悦海大厦419。申请执行人张春恩与被执行人上海汇而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张春恩申请执行劳务费,现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自行协商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