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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远航与张磊、徐青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航,张磊,徐青焕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507号原告:张远航,男,199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徐青焕,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远航与被告张磊、徐青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远航诉称:1.判决确认位于襄阳卧龙新港2号楼一单元409号价值150000元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原告父母,2014年6月5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在新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居住房屋(位于襄阳市××路卧龙新岗单元房一套,面积51.87平方米)归原告张远航所有。二被告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张磊管理,并租给他人,所收取租赁费16000元,既不给原告,也不给原告母亲。现原告已满18周岁,要求被告张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收取租赁费遭拒,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磊、徐青焕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房屋系不动产,该房产位于湖北省××市××区××路卧龙××单元××室,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1650元退还原告张远航。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森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