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7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全法、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全法,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毛其新,夏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738-5号申请执行人:阮全法,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银滩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8542-2。法定代表人:夏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7836-7。法定代表人:杨建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其新,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夏昌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73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滨海大道南侧、椰岛路西侧的工业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内机器设备一批(其中在建工程面积共计62420.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151平方米)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浙江碧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GHUF6A)以614787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滨海大道南侧、椰岛路西侧的工业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内机器设备一批(其中在建工程面积共计62420.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151平方米)归买受人浙江碧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该房产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碧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碧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陆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