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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金玲与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玲,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960号原告:刘金玲,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刘金玲诉被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金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金玲负担。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广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