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金玲与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玲,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960号原告:刘金玲,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刘金玲诉被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金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金玲负担。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广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