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雷某1、雷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某1,雷某2,雷某3,雷某4,雷某5,雷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某1,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某6,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原告:雷某2,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原告:雷某3,男,汉族,1938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原审原告:雷某4,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原告:雷某5,女,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雷某1因与被申请人雷某6及原审原告雷某2、雷某3、雷某4、雷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5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遗漏了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兰香出具的便函及雷某2、雷某4、雷某5的陈述均证实涉案房屋系雷某6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雷某1主张对该房屋居住权进行分割继承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