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润妹与唐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润妹,唐新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959号原告苏润妹,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秦健,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华,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润妹诉被告唐新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润妹撤回对被告唐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润妹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