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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润妹与唐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润妹,唐新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959号原告苏润妹,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秦健,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华,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润妹诉被告唐新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润妹撤回对被告唐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润妹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