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波、赵虎、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吴波,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7847137W(1-1)。法定代表人:郑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7909703-6。法定代表人:吴运动,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7090366-X。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赵虎,男,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波、赵虎、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00元、执行费6282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以(2017)皖0225执79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鸿运花园28-32、35-37号门面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鸿运花园28-32、35-37号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