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73号原告: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北湖西路14号3栋1层。法定代表人:段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梦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翠娥,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颜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