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红纪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纪,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352号申请人马红纪,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2层2-1519。申请人马红纪与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西民(商)初字第2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马红纪本金四万八千六百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车辆和房屋。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