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任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任国良,王福荣,任保财,任国建,王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任国良,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福荣,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任保财,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任国建,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振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国良、王福荣、任保财、任国建、王振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国良、王福荣、任保财、任国建、王振强及其妻宋香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