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更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选国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选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061号罪犯陈选国,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富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被告人陈选国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选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选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选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选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 文 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