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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丰年与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丰年,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初24号原告徐丰年。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人彭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年诉被告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丰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丰年负担。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肖庆华审判员 严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