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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正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志祥、王承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国,夏志祥,王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国,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夏志祥,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承德,男,1957年7月26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正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志祥、王承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夏志祥、王承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志祥、王承德的银行存款51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