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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曹江城、吕琼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曹江城,吕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793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负责人:郑田福,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华静、胡帅,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江城,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吕琼玲,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浙0784民初47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江城、吕琼玲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阳光嘉苑5幢2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xc000210**;土地证号:永国用2015第2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邓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