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建洪、邓明全、XX辉、吴红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建洪,邓明全,XX辉,吴红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096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月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虎(该社员工),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银祥(该社员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建洪,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全(何建洪之夫),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明全,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XX辉,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红秀,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建洪、邓明全、XX辉、吴红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