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红超与吴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超,吴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80号原告田红超,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蕾,女,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红超诉被告吴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红超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