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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759号原告:薛某。被告:郑某。原告薛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7日,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