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凯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凯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649号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凯玄,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凯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送达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廖凯玄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凯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另行通知。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月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