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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xx。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孔xx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南镇繁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南县第三中学附近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孔xx血液乙醇含量为225.821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被告人孔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孔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高,可酌情从重处罚。孔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四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