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毕玉彬、柳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彬,柳德刚,彭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毕玉彬,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柳德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彭晓春,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毕玉彬与柳德刚、彭晓春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德刚、彭晓春银行存款16744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