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毕玉彬、柳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彬,柳德刚,彭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毕玉彬,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柳德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彭晓春,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毕玉彬与柳德刚、彭晓春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德刚、彭晓春银行存款16744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