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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晨与孙改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晨,李志翔,孙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关晨,男,200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解放街498号。被执行人李志翔,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宜沟镇解放街90号。被执行人孙改珍,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关晨与李志翔、孙改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改珍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78181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改珍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78181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