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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新德与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德,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德,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官桥村官桥组,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1********。被执行人: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8号武大科技园一号楼生产楼三楼3号房。法定代表人:于鑫,公司副总经理。陈新德与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大学园路支行账号3202112809100034304的存款人民币15304.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