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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汪立军与杜培、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军,杜培,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汪立军,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杜培,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圣华名城15栋506室。法定代表人:杜培。申请执行人汪立军与被执行人杜培、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黄 亮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