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舜与赵文虎、杨玮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舜,赵文虎,杨玮琪,褚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王舜,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赵文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杨玮琪,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褚化峰,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王舜与赵文虎、杨玮琪、褚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虎、杨玮琪、褚化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2017年4月5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文虎、杨玮琪、褚化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赵文虎、杨玮琪、褚化峰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70158元,尚欠770158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0102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国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