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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贺宏喜、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贺宏喜,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负责人梅轩。被执行人贺宏喜,男。被执行人王玉梅,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宏喜、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横山县西沙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31**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贺宏喜、王玉梅名下。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需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宏喜、王玉梅名下的位于横山县西沙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31**号)。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