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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天龙东北骨头店与烟台市莱山区公安边防大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天龙东北骨头店,烟台市莱山区公安边防大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379号原告: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天龙东北骨头店。住所地:莱山区。经营者:尚丹,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公安边防大队。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代表人:王海涛,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奕,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该大队参谋,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天龙东北骨头店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公安边防大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天龙东北骨头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计875.5元,由原告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天龙东北骨头店负担。审 判 长  徐桂霞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