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与被告周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周红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679号原告:刘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2日。被告:周红群,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9日。原告刘燕与被告周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红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红群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3日,被告周红群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个月内偿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不向原告偿还,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周红群未辩称。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被告周红群向原告刘燕借款10000元后,向原告刘燕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刘燕现金10000元,借期贰月,如到期未还借款,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借款至今未向原告刘燕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周红群向原告刘燕借款后,应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群归还原告刘燕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红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芳审判员 施丽群审判员 李忆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