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海宝与李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宝,李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67号原告:朱海宝,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浩,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宝诉被告李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海宝负担。审判员 周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