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泽中诉吴凯、陈桂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中,吴凯,陈桂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39号原告:黄泽中,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向宁,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雅,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凯,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陈桂芳,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泽中诉被告吴凯、陈桂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泽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中撤回对被告陈桂芳的起诉。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