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新南与被申请人刘玉元、郭爱兰、刘芳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新南,刘玉元,郭爱兰,刘芳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特4号申请人:刘新南,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刘玉元,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李香云,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郭爱兰,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刘芳瑜,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人刘新南与被申请人刘玉元、郭爱兰、刘芳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刘新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新南撤回申请。申请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申请人刘新南负担。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