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建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报,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建报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半粒,获人民币50元。李某到武周大酒店一楼卫生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其吸食后剩余的毒品海洛因0.03克。2017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建报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黄某1出售毒品海洛因1粒,获人民币100元。公安民警将黄某1当场抓获,并缴获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0.08克。当日1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美食城”路口抓获黄建报,当场从黄建报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6粒净重共0.79克,后在黄建报家五楼客厅茶几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2粒净重共1.59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李某、黄某1、陆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建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建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建报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半粒,获人民币50元。李某到武周大酒店一楼卫生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其吸食后剩余的毒品海洛因0.03克。2017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建报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黄某1出售毒品海洛因1粒,获人民币100元。公安民警将黄某1当场抓获,并缴获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0.08克。当日1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美食城”路口抓获黄建报,当场从黄建报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6粒净重共0.79克,后在黄建报家五楼客厅茶几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2粒净重共1.59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建报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黄某2、黄某1、陆某的证言;3、鉴定结论;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被告人黄建报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建报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建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建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中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海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