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8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兵与赵光田郑春燕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赵光田,郑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856号之五申请人张兵,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赵光田,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郑春燕,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赵光田,郑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16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光田、郑春燕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兵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春燕有银行存款504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春燕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予以了查封;被执行人赵光田、郑春燕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查找无果。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安国审 判 员 李 红助理审判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龙海俊 来源:百度搜索“”